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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訊!金庸訴江南《此間的少年》案終審:“同人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庸168萬
發(fā)布日期: 2023-05-13 12:54:06 來源: 封面新聞

2023年5月12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金庸訴《此間的少年》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網絡小說《此間的少年》系金庸多部武俠小說的“同人作品”,作者為楊治(筆名“江南”),主要講述汴京大學中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們的校園故事。


(相關資料圖)

《此間的少年》早期版本

“同人作品”是指的是利用原有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jié)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chuàng)作的作品。

2016年,金庸將江南告上法庭起訴《此間的少年》侵權,被譽為“同人作品”第一案。2018年,該案一審判決后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zhí)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經審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系與金庸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此間的少年》的故事情節(jié)與金庸小說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沒有侵犯著作權。法院認定,2002年首次《此間的少年》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繁榮,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判決《此間的少年》作者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

該案終審判決書載明,法院判決被告江南自2023年4月23日起15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和新浪新聞網站刊登聲明消除不正當競爭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封面新聞記者在上述報紙版面和網站,未查詢到江南的聲明內容。

一審判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5年,查良鏞(筆名:金庸)發(fā)現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出版發(fā)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jié)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該小說由江南署名“江南”發(fā)表,由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fā)行,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大量銷售。

金庸認為江南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huán)境下量身定作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jié),改編其作品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金庸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金庸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盜用上述作品獨創(chuàng)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金庸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還認為,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遂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金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江南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8月,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江南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fā)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并由江南賠償原告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被告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江南賠償金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金庸、江南、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金庸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zhí)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二審改判: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對于人物名稱、人物關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構成作品的部分內容,《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金庸作品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成為訟爭焦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jié)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fā)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jié)、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了金庸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二審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性格、人物關系與金庸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fā)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后未及時停止出版、發(fā)行,構成幫助侵權。

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其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江南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jié)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qū)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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